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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动产可以分为普通动产和特殊动产两种,常见的特殊动产包括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而动产经常会存在多重买卖的情形,那么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有怎样的履行顺序?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买卖行为履行的顺序是先行受领的买受人、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合同成立时间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