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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河南南阳男子王某离婚后与离异带女儿的李某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王某为继女支付学杂费1.5万元 。婚后没多久,两人因孩子问题产生矛盾,双方协商后签订协议,约定若日后离婚妻子李某需偿还王某已支付的1.5万元继女学杂费。后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二次起诉离婚要求李某偿还1.5万元学杂费。法院会支持吗?
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再婚时带有子女的,在夫妻再婚期间,一方带的子女与继父或继母之间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样的,这种关系属于法律强制规定的关系,法律上称为拟制血亲;虽然不是亲生的,但也要承担继子女的抚养、教育、监护职责。继父母为抚养继子女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不能因继父母离婚而要求返还。
本案中,王某再次起诉请求离婚,李某同意,应当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准予二人离婚。杂费能否返还的问题,首先,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并非法律义务,不能作为偿还学杂费的依据;其次,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将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继子女。因此,王某请求李某赔偿其支付继女的学杂费没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不予支持。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父母再婚后的夫和妻,也就是俗称的“后爸”“后妈”。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存在三种情形:第一,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已经独立生活,或者继子女与继父母虽然共同生活但未受其抚养教育,此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而非父母子女关系;第二,父或母再婚后,继父母对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此时基于抚养教育行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此时形成收养关系。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