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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联系与区别如下:
1.区别是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当事人也同意共同审理可以合并审理,是一种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作为一个案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2.联系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都在两人以上。
(资料图)
法律快车提醒您,必要的共同诉讼常见情形有:
1.涉及共有财产,如多人共有财产的确权。分割纠纷以及因共有财产权与他人发生争议的纠纷,全体共有人均应参加诉讼。
2.涉及个人合伙。三人以上的个人合伙(包括人伙、退伙、散伙)纠纷以及合伙人因合伙经营与他人发生争议的纠纷,都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3.涉及代理关系。凡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并与他人发生争议的,应将代理双方列为共同诉讼人。
4.涉及担保关系。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内来履行义务,债权人生张权利的,法院应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或仅起诉保证人,且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负连带责任的除外)。
5.涉及承发包关系。债权人请求偿还承发包期间的欠款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就成为共同被告。
6.涉及多人继承。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争遗产所形成的纠纷,全体继承人均应参加诉讼。
7.涉及共同赡养、扶养、托养和收养。由此而产生的诉讼。应由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一同起诉或应诉。
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包括:
1.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必要共同诉讼人之一没有独立的诉讼权能,不能单独行使诉权。
2.必须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普通共同诉讼人并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