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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声明放弃继承权有效的,只要经过本人承认且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是有效的。口头声明放弃继承权应当写明声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等。
口头声明放弃继承权有效的,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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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因此,有证据证明继承人口头上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其放弃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1.写明声明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所等基本信息。
2.写明声明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其他的家庭成员关系。
3.写明继承的财产财物以及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4.写明放弃继承权的缘由。
5.声明人签字盖章并附上日期。
因继承权引起的纠纷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即三年诉讼时效。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