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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一、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资料图)
二、下列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第一种情形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可以不经过协商,由用人单位直接决定。这是因为,上述情形都涉及公众利益,如不及时解决,必将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甚至生命,所以,通过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时解决这些特殊情况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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