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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记者 仇飞
(资料图片)
“本作品仅作为娱乐目的发布,可能造成的后果与使用的音声转换项目的作者、贡献者无关,本视频使用AI合成技术,视频中演唱人声并非孙燕姿本人。”一些up主为发布的翻唱视频标记了这段免责声明。
也有一些up主标明了AI翻唱的干声及伴奏来源或推理来源,而这些“来源”所指向的是一些真人翻唱视频。
还有up主发布了AI孙燕姿操作流程:So-VITS-SVC使用方法(开源人声克隆项目),人声提取,音色模拟,模型训练。
……
这是5月13日记者在B站以“AI孙燕姿”为关键词搜索时看到的一些内容。
这些
《法治周末》:有辨识度的声音是否可以作为人身权予以保护?
张延来:有辨识度的声音所对应的人格权是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这是此次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一大亮点。此次立法实际上承认了声音属于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在权利保护层面,则参照肖像权的保护模式。防止其被混淆、滥用、冒用、不正当使用,损害声音主体的声音权,甚至名誉权。
《法治周末》:AI表演是否会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权利?
张延来:AI表演所用到的人物形象、声音以及作词作曲如果没有经过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和授权,会构成侵权。如果是涉及到词曲的未授权使用,会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权利。
张昭轶:AI创作的音乐作品,应用相对成熟的领域仍处在功能性音乐市场,且AI容易创作出更多同质化作品,在版权是否抄袭的界定上成本很高。而且不管是人工抄袭还是用AI抄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该是一样的,但因为有难以界定侵权与否、维权和取证成本高昂等问题,一些抄歌工作室仍然存在,AI创作的作品署名于其他个人或公司,再反向做一些创作过程中的工程文件就难以鉴定AI是否参与创作。
《法治周末》:平台对这类AI二创视频的审核责任应该是怎样的?
张延来: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这取决于平台是否提供这类AI二创服务,如果平台只是一个中立第三方,有关AI二创的行为是用户或者其他主体完成的,这种情况下,平台通常还是遵守传统的避风港原则,即在权利人向平台发出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处理措施而不需要提前的实质性审查,但如果平台提供了利用人声、肖像等进行深度AI伪造的技术服务或者支持,则需要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
张昭轶:AI翻唱或辅助创作歌曲在音乐行业的现状是,国外很多流媒体音乐平台已经开始屏蔽AI歌曲,环球音乐早就告知各大流媒体平台屏蔽AI生成的AI作品。国内通过AI对作品解构再合成新的歌曲的做法,以及批量生产口水歌、根据需求通过AI定制功能性音乐(配乐、效果音等)也已被应用,且目前很多在榜的热歌也并不能证明不是AI生成或AI没有参与创作。我认为是否要彻底屏蔽AI生成的作品,或许应该让子弹飞一会。
《法治周末》:AI合成声音如果大规模应用,会产生哪些法律风险?
张延来:主要的风险还是来自于会被用于诈骗和其他衍生犯罪行为,比如,利用家长声音拐卖儿童,因为这种深度的伪造技术会导致受害人分辨不出是真人还是AI,容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财产或人身损失。
另外知识产权、人身权等民事侵权风险也会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方面,特别是使用一些有辨识度的、有知名度的声音进行表演,有可能导致侵权。
怎样看待up主为发布的翻唱视频所标记的免责声明?
张延来:这样的文字声明没有什么法律意义,反倒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行为人对于侵权是明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