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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一般都会对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作出相关的约定,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那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怎么办呢?担保法中有没有对担保的期限作出相关的具体法律规定呢?今天,找法网小编就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时间怎么计算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超过约定的和上述1、2种规定的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这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采取推定为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首先请求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就是一般保证责任。有的国家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适用于连带债务,如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连带责任又以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成立要件。而《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上述是推定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是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