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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房女士与王女士因生活积怨争执不休,王女士为发泄情绪,在多个社交平台发长文和一系列照片攻击房女士及其女儿,称其女儿是斗鸡眼,评价其容貌丑,还通过私信、短信经常性发布辱骂性言论。房女士诉至法院,王女士辩称自己社交平台账号反击应当具有言论自由。那么王女士是否构成对房女士女儿的侵权呢?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也并非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都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线,公民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如确有侵害了他人的声誉,构成侵权的,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王女士使用了“斗鸡眼”“丑”等带有侮辱性质的词语,贬损了房女士未成年女儿的人格尊严,构成对其女儿名誉权的侵害。由于该言论导致原告房女士女儿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也构成了对于原告房女士女儿名誉权的侵害。王女士高频率地向房女士及其女儿发送辱骂短信,已严重影响房女士及其女儿的私人生活安宁,系以侵扰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法院最终判决王女士向房女士及其家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3000元
什么是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根据上述规定,侮辱、诽谤是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方式。侮辱是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的行为。诽谤是指通过向第三者传播虚假事实而致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非法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何认定侵权
是否侵害名誉权要看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即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或者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第二,侵害名誉的行为有特定指向,如果没有或者不足以认定指向谁,则不能主张对方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第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已经公开且被第三人所知悉,也就是说,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名誉行为确实影响到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
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承当侵权责任,比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如果情节过于恶劣,对被侵害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被侵权人也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来维护名誉。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的“情节严重”是重要条件,一般理解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