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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不被支持的,可以看是否违规,违规的话可以向检务督察部门反应。
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的情形有:
1、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相关资料图)
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4、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
(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三)符合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